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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人事考试网:2013年职称外语考试朔州考区考生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13/3/27 15:23: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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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务必注意事项

一、试卷、答题卡填(涂)方法

1、答题前请先用黑色迹墨水笔在试卷和答题卡的规定位置将姓名、准考证号和试卷代码(详见试卷封二说明)填写好,要求答题卡准考证号一栏的空白方框中填写准考证号,每格一位阿拉伯数字;然后用2B铅笔将答题卡“准考证号”和“试卷代码”栏中相应括号内的数字涂黑。错、漏填(涂)试卷代码的试卷(答题卡)无效!

2、按自己认定的答案,在答题卡上将每题所选项涂黑。涂黑答题卡必须用2B铅笔,黑度必须盖住方括号内字符,不得涂出框外 (正确填涂方法请参看卡上要求),修改时要用橡皮擦净。不得折叠答题卡。

二、准考证、第二代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护照、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标准户籍证明)二证缺一的考生,一律禁止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三、考生应考时只准携带黑色迹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一本正式出版的通用外语词典,严禁携带电子词典及专门为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编写的词典进入考场。严禁携带书籍、手机等考试无关物品进入考场。已带入的按监考要求自行装袋、签名、密封放在指定位置,考试结束后自行取走,携带物品丢失责任自负

四、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入场;开考60分钟内,不准交卷出场。

五、考生在监控考场参加考试,监控发现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直接记录违纪,不再另行通知本人。

六、考场现场摄像,严查替考。如有替考,请自觉离场。否则一经查实,按严重违纪处理。

七、不配合考场现场摄像或未摄像已离场的考生;不按监考要求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到,在《交卷签名》《代码校对》表上签退的考生,考试成绩作废,按违纪处理。擅自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本次考试成绩作废,按严重违纪处理。

八、试卷采用变换卷技术,互相抄袭部中心将按雷同试卷处理并予通报。

2012年全国经济资格考试中因相互抄袭被部中心认定试卷雷同并通报的人员:武健、王兴宇、麻罡斗、谭咏梅。

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考试前30分钟,凭准考证、第二代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护照、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标准户籍证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第二代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护照、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标准户籍证明)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对;没有第二代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护照、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标准户籍证明)不准进入考场;积极配合监考人员按要求用黑色迹碳素笔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到。

二、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60分钟内不得离场。

三、考生应考时只准携带一本正式出版的通用外语词典(不得带电子词典及专门为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编写的词典)、黑色迹墨水笔、2B铅笔、塑料垫板、铅笔刀、橡皮;禁止携带书籍、手机、电子记事本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否则,一经发现按严重违纪处理。开考后不得互相借用文具。

四、开考铃响后开始答题,答题前考生须首先用黑色迹墨水笔在试卷、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按要求准确填写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单位、姓名、准考证号、试卷代码,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作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然后

用2B铅笔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准考证号、试卷代码(详见试卷封二说明)等规定项目,错漏填涂试卷代码试卷无效。

五、在答题卡上作答,必须使用2B铅笔按规定填涂,未使用2B铅笔、未按规定填涂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六、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七、考生在监控考场参加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试卷或交换试卷,监控发现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直接记录违纪,不再另行通知本人。考场内禁止吸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八、考生应尊重考务工作人员,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辱骂、威胁、报复考务工作人员。

九、开考后,考生应积极配合考场摄像人员进行现场摄像。

十、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回收完毕,核对无误,并由考生本人按监考要求在《交卷签名》《代码校对》表上签退后,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否则按严重违纪处理。

十一、考试期间除本考场监考及巡视、总监、副总监、主考、副主考、摄像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十二、试卷采用变换卷技术,互相抄袭部中心将按雷同试卷处理并予通报。

考生积极举报考务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举报材料放入举报箱内。

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7、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8、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9、考前不按监考要求在《考场座次表》上履行签到手续,考后不按监考要求在《交卷签名》《代码校对》表上履行签退手续的;

10、不配合考场摄像人员进行现场摄像的或迟到未摄像的;

11、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3项至第8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4、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9、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一或者二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二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五、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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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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