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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16年卫生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发表时间:2016/1/19 14:40: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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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条件

(一)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1.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2.报名参加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取得中专学历;大专学历的毕业生,须先参加士级资格考试。

(2)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相应专业中专毕业,取得药(护、技)士职务任职资

格满5年;

②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药(护、技)士职务任职资

格满2年;

③相应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

④研究生结业或硕士学位者。

(3)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满7年;

②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满6年;

③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取得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

④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满2年;

⑤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⑴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⑵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⑶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间内。

⑷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报名参加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5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规定,是指经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和学位。

(二)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做好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

(三)按照《关于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6号)要求,做好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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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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