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度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68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重庆市人事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315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11年度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性质
根据原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已纳入考试试点的省市,相应语种和级别的翻译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将不再进行。翻译专业资格证书分为口译证书和笔译证书,应试人员可根据自身的水平和优势来选择考口译或是笔译,也可选择两种都考。
二、报名时间
9月7日─20日。
三、考试时间
| 11月12日英语 | 10:00─11:00 | 二、三级口译 | 口译综合能力 |
| 13:10考生入场完毕13:10─13:30试带13:30─14:30考试 | 二级口译 | 口译实务(交替传译) | |
| 13:10考生入场完毕13:10─13:30试带13:30─14:00考试 | 三级口译 | 口译实务 | |
| 11月13日英语 | 09:30─11:30 | 二、三级笔译 | 笔译综合能力 |
| 14:00─17:00 | 二、三级笔译 | 笔译实务 |
四、报名条件
㈠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㈡ 对报名参加2009年度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笔)译综合能力》和《口(笔)译实务》两个科目的,不限制报名条件。
㈢ 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有关规定,对取得二级交替传译合格证书的考生,凭二级交替传译合格证书,在报考二级口译同声传译时,可免考“二级口译综合能力”,只考“口译实务(同声传译)”1个科目。
㈣ 在校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凭学校开具的“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加盖学校公章)在报考二级口、笔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时免试《口(笔)译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口(笔)译实务》科目考试。
㈤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以参加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全科合格在办理资格证书时,应向当地考试办证机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台湾居民须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如资格考试报名有相关条件规定的,还应提交相关条件的证明(原件)材料。
五、报考级别代码
应试人员报考对应的专业、专业代码,级别、级别代码、科目及科目代码请按下表填报:
| 专业 | 专业代码 | 级别 | 级别代码 | 科目 | 科目代码 | |
| 笔译考试 | 英语笔译 | 01 | 二级 | 2 | 笔译综合能力 | 1 |
| 笔译实务 | 2 | |||||
| 英语笔译 | 01 | 三级 | 3 | 笔译综合能力 | 1 | |
| 笔译实务 | 2 | |||||
| 口译考试 | 英语口译(交替) | 11 | 二级 | 2 | 口译综合能力 | 1 |
| 口译实务(交替) | 2 | |||||
| 英语口译 | 11 | 三级 | 3 | 口译综合能力 | 1 | |
| 口译实务 | 2 | |||||
六、报名程序和要求
㈠ 2011年度下半年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报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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