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划委、规划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在总结原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和《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9〕121号)和《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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