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关于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加强护士多机构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和《天津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规定》,我委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通过网络办理护士区域注册手续,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办理方式
按照《天津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规定》,护士拟增加或取消其他执业机构时,可以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电子化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办理,不需要填写纸质版材料。
二、办理流程
(一)护士拟增加或取消其他执业机构的,由拟增加或取消的其他执业机构帮助护士登陆护士电子化注册个人端-增加其他执业机构/取消其他执业机构,按照系统提示完成信息提交工作。
(二)护士拟增加或取消的其他执业机构登陆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医疗机构版)-护士申请业务确认,按照系统提示对护士增加或取消执业机构信息进行确认。信息确认后自动提交,不需要再次提交纸质版材料。
(三)核发其他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部门的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陆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系统“电子化注册业务审批”栏目,按照系统提示,选择办理增加其他执业机构或取消其他执业机构的信息,进行确认。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做好《天津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规定》的宣贯工作,充分激发护士队伍活力,促进优质护理资源的合理流动,不断提升护理服务水平。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登陆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系统办理区域注册相关信息登记确认工作,认真总结分析辖区内区域注册工作进展,保证工作实效。
(三)其他执业机构仍可以按照《天津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规定》增加或者取消其他执业机构。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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