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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复函》(建办法函〔2019〕5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复函(建办法函〔2019〕507号)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复函(建办法函〔2019〕507号).doc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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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