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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海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通知

发表时间:2010/10/27 11:04: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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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我中心近期开展2010年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有关工作,现将延续注册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申报范围

(一)注册有效期在今年12月份前到期的我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具体名单在我中心网站www.hnccp.net查询);

(二)注册有效期已满但未申请延续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若符合延续注册条件的,可补办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

二、申报方式

(一)所有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一律进行网上申报。申请人可登陆中国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ccost.com)“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或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http://www.hnccp.net/show.asp?id=817&title=造价工程师申报注册所需材料),点击“注册造价工程师登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个人系统(未申请过密码的点击“获取密码”按钮取得个人密码)。登陆后点击“延续注册”,按照系统的提示将个人基本信息、工作业绩、继续教育等资料完整输入,并按要求将照片、学时证明、劳动合同等扫描件上传,检查无误后打印申请表一式二份(正反面打印)。

(二)将申请表打印后,必须按“打印申请表”下面的“延续注册上报”按钮,将数据上报到我中心。若没有将数据上传的人员一律不予办理延续注册。

(三)注册单位在申请表上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延续注册应提交的资料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及1张1寸彩色相片;

(二)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采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合同期不少于1年且应有本人签字);

(三)继续教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须提交单位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审核原件,不收取原件,证书下来后原注册证书和印章以旧换新);

(六)原单位解聘证明及企业更名通知书。(延续注册与机构内变更或企业更名同时办理时提供)。

(七)工作业绩证明(由现执业单位出具,同时办理变更注册的由原执业单位出具),另附业绩合同复印件(业绩不能少于三个项目合同)。

四、延续注册程序及其它事项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不予延续注册:

1、无工作业绩的;

2、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的;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4、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5、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未能按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或延续注册不合格的人员,收回并注销其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并由建设部予以公告。

(三)办理延续注册的申请人若注册单位发生变更可同时办理变更注册(需提交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在系统上申请延续注册时修改相关变更内容即可,不需要另外在系统上申请变更注册。

五、申报时间

注册申报材料请于2010年10月18-11月30日期间报我中心,若无另行通知,逾期未报者不再受理。联系人:李燕云 66217166

海南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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