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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计会: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3/2 17:23: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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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有关三级医院:

为做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后的承接工作,加强人体器官移植医师管理,依据《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9号)的要求,现就本市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条件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培训1年以上并考核合格后,可向我委提出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1.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外科或儿科(小儿外科方向),执业地点为三级医院;

2.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无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行为;

3.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5年以上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工作经验或8年以上相关外科或小儿外科临床工作经验。

(二)2016年9月30日前已经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直接向我委提出认定申请:

1.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外科或儿科(小儿外科方向),执业地点为具有相应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的医院,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无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行为;

3.近8年连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专业临床工作;

4.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移植手术达到规定数量且移植器官生存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管理规范:

(1)申请肝脏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肝脏移植手术应当不少于30例;

(2)申请肾脏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肾脏移植手术应当不少于50例;

(3)申请心脏、肺脏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心脏、肺脏移植手术应当各不少于5例;

(4)申请小肠、胰腺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小肠、胰腺移植手术应当各不少于2例。

二、不予认定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申请之日尚未重新注册的;

(三)受暂停医师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申请之日在暂停医师执业活动期内的;

(四)不符合培训条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培训资格的;

(五)除符合直接申请认定的条件外,未经培训基地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

三、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注册流程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向我委提出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二)申请材料齐全的,我委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我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三)经认定取得相关专业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的,我委将在其《医师执业证书》中注明。

四、申请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须提交材料

(一)《上海市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2016年9月30日前已经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且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执业医师提供医院相关证明材料)。

五、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取得执业资格后应予撤销或者注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等规定,由认定机关予以撤销或者注销:

(一)连续3年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工作的;

(二)《医师执业证书》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

(三)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

(四)医师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被注销,申请重新认定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六、其他事项

(一)各相关医院应高度重视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参加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2016年9月30日前已经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由所在医院于2017年3月31日前到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常熟路280号)统一提交认定申请。

(二)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办医主体、医院上级管理部门和相关医院要严格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规范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的所有工作;依法依规加强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医务人员的管理。

(三)军队医师(包括军人、文职人员以及在军队医院执业的地方聘用医师)申请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按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的指定及培训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上海市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1日

附件:

上海市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姓名

 

性别

 

(粘贴照片处)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接受培训的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

 

工作经历

时间

执业机构名称

医院级别

证明人

 

 

 

 

 

 

 

 

 

 

 

 

执业医师证书编码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任职资格

专业

 

 

相关情况(勾选)

最近一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是否合格

近3年有无发生二级以上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有无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行为

有 □

无 □

有 □

无 □

有 □

无 □

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

 

拟申请认定的执业资格类别(勾选)

肝脏移植医师

近5年开展相关器官移植手术数量及生存率(2016年9月30日前已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执业医师填写)

年份

数量

生存率

肾脏移植医师

 

 

 

心脏移植医师

 

 

 

肺脏移植医师

 

 

 

胰腺移植医师

 

 

 

小肠移植医师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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