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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2006年第2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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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35号)的相关要求,现对2005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发证阶段工作做行政许可公示,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附件

天津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报关员资格核准

许可内容:

准予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4.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分数线。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

2.准考证主证;

3.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4.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及复印件;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报关员资格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海关递交申请材料;

2.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

3.海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4.申请人领取报关员资格证书。

办理时限:

自海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海关自作出准予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未尽事宜,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

受理部门:天津海关教育处

申请时限:根据海关公布的名单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应当自2月5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集中办理时间:2006年2月13日-16日

集中办理地点:天津市海河中学

              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5号

联系电话:    23062715

海关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2号603室

非集中办理时间:自3月起至8月,每月5、6日办理受理、颁证事项(遇周六、日、节假日顺延)。

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84201337

附件:1.《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样式、填制说明及填制示范
 2.《授权委托书》样式、填制说明及填制示范

附件1

 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

姓    名:  XXX             

身份证号:1201061982XXXXXXXX

准考证号: 02002005XXXX              

考试成绩:    150           

学    历:   大本            

特此声明:本人经报关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特申请报关员资格证书,并对申请时提交文件内容真实性负责。

签    名:  XXX (亲笔)        

申请日期: 2006  年  2  月  14  日

说明:1、以上内容除签名及申请日期需考生本人亲笔填写之外,其余内容在考生以本人注册名称及密码登录后,打印该表时自动产生,有关打印方式请阅读考试网上公告。

2、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点击左侧“网上办事”栏内报关员资格考试即可登录考试网。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托 人:   XX            身份证号:120XXXXXX     

被委托人:   XXX           身份证号:120XXXXXX     

委托事项:代为申请颁发委托人的报关员资格证书

委托权限(请在以下方框内打勾):

□代为提交有关材料

□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其它:代为领取报关员资格证书     

委托时限:自2006年 02月14日至2006年02月15日

委 托 人:  xx                   

被委托人:  xxx                  [Page]

委托日期:  2006 年02月14 日

说明:以上内容请遇有此问题的考生在网上打印后亲自填写,并由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亲笔签名确认。

代为提交有关材料:指《天津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中要求申请时提交的文件。

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指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和代为签收上述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其中,法律文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见“中国海关门户网站”®“网上办事”®“报关员资格考试”®相关政策法规)第十八条、十九条所述的决定书等。送达回证指海关未当场作出决定,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回执。

其它: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与双方授权委托有关的其它事宜。如代为领取报关员资格证书,应在此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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