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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审计厅:印发《陕西省正高级审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7/11 11:19: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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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审计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正高级审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审发〔2016〕5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审计局,西咸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政策,结合我省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现状,我们对《陕西省正高级审计师评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使评审更加符合审计专业技术队伍工作实际,更有利于调动广大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意识,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提供人才保障。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正高级审计师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正高级审计师评审办法(试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审计厅

2016年6月22日

陕西省正高级审计师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素质审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审计系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能力与水平评价机制,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正高级审计师资格,是在现行高级审计师资格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升高级审计师的水平和能力,拓展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空间,充分调动广大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为陕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所设置的审计技术资格。

第三条 本评审办法适用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正在审计岗位上工作的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列入评审范围。

第四条 正高级审计师为审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标准名称。按照本办法取得正高级审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正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被聘任后享受正高级审计师待遇,即教授级待遇。

第五条 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领导下进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省审计厅具有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权限,具体负责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成立陕西省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审计厅人事处。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改革政策开展。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后,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

(三)申报时正在审计岗位且在审计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的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

(四)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后,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审计厅有关审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按时参加高级审计师继续教育。

第七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等次在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者。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伪造学历、资历者。

(四)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

(五)与审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水平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系统扎实的审计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审计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和掌握审计、财会、经济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审计专业国内外科研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探索创新审计前沿理论知识的水平。

(二)具有较高与审计专业相关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理解创新能力,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熟练掌握并应用与审计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效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审计专业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有组织、指导大型审计项目或审计专业活动的能力。

(二)在一个地区或部门担任审计专业学术带头人,或者领导一个部门的审计专业工作,能主持完成重大审计专业技术工作项目,具有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审计业务问题的能力;具备较强的审计业务管理能力,并在审计业务管理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具备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能够主持完成重大审计科研活动并得到审计理论界专家学者的认可。

第十条 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在审计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二)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包括省级以上部门交办专案审计项目)5项以上组长(副组长或主审),其中有1项获审计署优秀项目或2项以上获省级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3项以上获市级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

(三)实施全省性行业审计或审计重点调查项目5项以上,全市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8项以上;在审计或审计调查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3项以上被省政府采用,或有5项以上被省审计厅或省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市政府采用(须提供相关材料)。

(四)获得1项国家级专业成果奖,或1项省政府、审计署审计专业成果奖一等奖,或2项省政府、审计署审计专业成果奖二等奖,或3项市(厅)级审计专业成果奖一等奖。

(五)主持或承担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市(厅)级重大审计或经济类科研课题或政策性研究课题,并有1项获得省(部)级或2项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六)主持过重大经济案件审计工作或担任主审,审计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移交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挽回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论文论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审计或经济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2000字以上。

(二)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2000字以上。

(三)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审计专业著作1部,字数8万字以上。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申报正高级审计师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人员,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其它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评审费400元,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的文件执行(陕价行函〔2006〕230号)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料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院校、现专业职称、行政职务、简历等)、开展专业技术工作情况(科研、教学、参与学术交流等)、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等。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人员基本情况等简介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按规定程序报送。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报人员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为获得高级审计师资格之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 论文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论文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著作为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并具有ISBN统一书号,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不在此列。

第十七条 本评审办法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审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均含本级。

(二)本评审办法中所称的“年”均按周年掌握。

学历(学位)、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以及从事审计工作等有关年限的计算时间均按实际周年掌握。

第十八条 凡经批准取得正高级审计师专业资格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统一印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填写时冠以“正高级审计师”名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即日起施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正高级审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41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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