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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计生委:做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资格认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1/18 17:12:5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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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计生委,区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有关工作要求,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做好审批下放后的承接工作,加强人体器官移植医师管理,依据《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9号)精神,现将我区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执业注册的方式进行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一)根据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精神,在临床类别医师执业注册中增加如下执业范围:肝脏移植专业、胰腺移植专业、小肠移植专业、肾脏移植专业、肺脏移植专业、心脏移植专业。

(二)符合认定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向我委(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申请相应的人体器官移植专业执业注册。我委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相关规定限时办理,对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即在申请人已取得的《医师执业证书》的“变更注册记录”栏中增注相应的人体器官移植专业。

二、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条件

(一)2016年9月30日前已经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于2017年6月30日前,直接提出认定申请:

1.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执业地点为具有相应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的医院,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无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行为;

3.近8年连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专业临床工作;

4.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移植手术达到规定数量且移植器官生存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管理规范:

(1)申请肝脏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肝脏移植手术应当不少于30例;

(2)申请肾脏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肾脏移植手术应当不少于50例;

(3)申请心脏、肺脏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心脏、肺脏移植手术应当各不少于5例;

(4)申请小肠、胰腺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小肠、胰腺移植手术应当各不少于2例。

(二)不具备上述条件,申请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执业医师,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执业地点为三级医院;

2.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无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行为;

3.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5年以上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工作经验或8年以上相关外科或小儿外科临床工作经验;

4.经培训基地1年以上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基地的指定及培训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三、不予认定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申请之日尚未重新注册的;

(三)受暂停医师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申请之日在暂停医师执业活动期内的;

(四)不符合培训条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培训资格的;

(五)除符合直接申请认定的条件外,未经培训基地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

四、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取得执业资格后应予撤销或者注销的情形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取得执业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等规定,由认定机关撤销或者注销:

(一)连续3年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工作的;

(二)《医师执业证书》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

(三)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

(四)医师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被注销,申请重新认定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五、申请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须提交的材料

(一)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四)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培训考核合格证明(2016年9月30日前已经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且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执业医师,提供医院证明材料);

(五)最近一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内有记录的除外)。

六、其他事项

(一)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医师参加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管理规范的培训和学习。认真贯彻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范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加强对人体器官移植医师的动态管理,及时依法撤销或注销不合规医师的执业资格。严肃查处违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行为。

(三)军队医师(包括军人、文职人员、以及在军队医院执业的地方聘用医师)申请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工作过程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医政医管处反馈。

联系人:陈武朝 樊 剑

联系电话:0771-2825341 2803623

邮箱:wstyz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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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昆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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