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评估机构:
根据省评协《关于印发〈2012年辽宁省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评协[2012]14号)的规定,为了提高检查效率,保证检查效果,请各评估机构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需机构提供的资料清单
评估机构根据“需机构提供的资料清单”(表13)认真准备好相关资料,没有特指的应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关于“合伙人或股东专职证明材料”
根据财政部、中评协和辽宁省人才中心等部门文件规定,合伙人或股东专职证明材料应包括:
1.提供省人才中心存档手册的同时,还需提供省人才中心出具的存档证明;
2.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需人事、劳动部门鉴证;
3.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缴纳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公伤、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证明。
三、其他要求
各评估机构应当抓紧做好已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的立卷归档和发文登记工作;并做好以下检查配合工作:
1.给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2.根据指定时间安排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全体
股东(合伙人),部门负责人,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主管,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检查的首次见面沟通会;
3.安排专人负责联络检查事宜,及时给检查组提供检查工作所需要的资料,配合检查组工作;
4.检查组认为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附件:1.需机构提供的资料清单(表13)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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