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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注会协会:开展2016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1/20 15:37: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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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闽注会协〔2016〕5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5〕83号)等有关规定,我省将于2016年1-3月份组织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向我会报送年检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15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年检。2016年批准注册的,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注册会计师是否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三)注册会计师是否执行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是否履行会员义务;

(五)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注册会计师信息录入情况。

三、年检条件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5.受刑事处罚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年检:

1.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注册会计师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2.2015年度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

3.2015年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的;

4.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年检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各事务所应于2016年1月19日至2月16日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学习本通知有关规定,开展自查工作,认真填写相关年检表格,向我会提交事务所年检自查报告(包括年检工作的组织、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根据中注协年检工作安排,各事务所应确定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于1月27日前通过福建注协工作群(QQ号:215052947)通过“注册部2”的用户名上报我会注册部,以便我会汇总上报中注协;同时与行业管理系统(包括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数据进行核对,并及时更新,认真检查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确保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与实际相符。

第二阶段,报送年检材料。为避免事务所办理年检过于集中,请各事务所分别按下列时间到我会办理年检事宜,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

2月17-19日,福州市;

2月23-25日,厦门市;

2月26日,三明市 南平市;

2月29日、3月1日,漳州市 龙岩市;

3月2-3日,泉州市 莆田市 宁德市。

我会按照会费(团体、个人)缴纳、执业质量检查、继续教育、人员等情况对各事务所的材料进行审核。年检合格的,由注册部在其证书及材料上加盖年检专用章,证书由各事务所带回;存在问题的,证书暂留我会,待进一步核实后作出处理。

第三阶段,公示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同时我会组织人员对年检发现的问题进行实地检查,并对涉及注师会计师资格投诉举报的事务所和2015年新设立事务所予以重点检查。

第四阶段,公布检查结果及对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作出处理。

五、年检相关要求

(一)及时做好系统信息更新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注册会计师年检与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工作相结合。各事务所在参加年检前必须全部更正、更新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会计师、合伙人(股东)等信息。

1.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cpa.acc.gov.cn)中注册会计师的信息资料拟做为改版后协会网站会员中心的注册会计师信息资料供社会公众查询,事务所要确保本所注册会计师信息完整无误。我会将注册会计师信息录入情况列入今年年检的检查内容(见附件2)。若基本信息(如:姓名、注册会计师证号等)有误的,须提交相关报告和证明材料,并在系统中注师管理“基本信息变更”提交待我会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一般信息(如:国籍、电话、工作履历等)有误或不完整的,事务所可直接登录网站进行更改。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会计师的基本信息有误的,2015年新批未录的以及个别已录入但不符合录入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应按照我会闽注会协〔2009〕47号和闽注会协〔2010〕58号等文件规定及时处理信息。注册会计师实际人数与系统人数不一致的,应当补充说明并加盖公章后随同年检材料一并报送我会。

(二)分所年检资料的报送。

外省事务所跨省在我省设立的分所,其注册会计师的年检有关资料应经总所审核同意盖章或加报总所授权委托书报送我会。

我省事务所跨省在其他省(市)设立的分所,其注册会计师的年检由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

总所、分所均设在省内的,该分所注册会计师年检的有关工作由总所负责组织,相关资料应由总所和分所审核盖章汇总后报送我会。

(三)2015年参加中注协委托国家会计学院培训的,应在《年检汇总表》(附件2)备注栏中注明培训时间、地点以及培训班名称;参加省注协举办的远程教育与面授培训的,省注协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核对学时,不需要提交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外省转入我省的,需提供转出省的省级注协出具的培训学时证明;凡2015年可抵免继续教育培训的,需提供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

(四)省注协将对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撤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已离开事务所,不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须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证书应由事务所负责收回并上交我会注册部;自愿转为非执业会员的,除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表外,还应填写《福建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执业转非执业)》(见附件6),并随同事务所年检材料一并报我会。

(五)凡注册会计师证书内页(转所记录、任职资格检查记录等栏目)用完的注册会计师,应递交1张1寸免冠近期彩照以供换发新证(见附件7);事务所更名的,按规定无需换发新证。

(六)未通过年检、暂缓通过年检及未按规定参加2015年度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自我会公布第一批任职资格检查结果起,不得再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暂缓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须待补办年检手续后方可继续执业。

六、年检报送资料(见附件)

各事务所在完成自查工作的基础上,按本通知规定时间向我会提交检查所需材料。具体包括:

(一)事务所开展年检工作自查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联系信息表》;

(三)《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汇总表》;

(四)《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表》;

(五)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财务资料(详见省注协《关于布置2016年度会费缴纳及2015年度会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闽注会协〔2016〕2号);

(六)《不参加任职资格检查注册会计师登记表》;

(七)《注销注册申请表》;

(八)《注册会计师转非执业会员申请登记表》;

(九)《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换发新证人员照片汇总表》;

(十)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以上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附表制成电子文档同时报送省注协(Email地址:fjcpa87097003@126.com ),邮件主题应标明“***事务所2016年任职资格检查材料”。

七、注意事项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于3月4日直接向省注协提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表》(附表3)及有关材料。

1.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请附事务所终止用工证明);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发生纠纷,经协商,事务所仍不愿意为注册会计师上报年检的。

(二)本文件所提及相关表格,可在我会网站下载,网址http://cz.fjicpa.org.cn。

(三)年检期间,有关事务所业务监管问题,请与监管部联系;有关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问题,请与培训部联系;有关会费缴交问题,请与综合部联系;其他问题请与注册部联系。

监管部电话:0591-87097009

培训部电话:0591-87097011 87097017 87097006

综合部电话:0591-87097013 87097133

注册部电话:0591-87097003 87097002

(四)为确保注册会计师年检顺利进行,在年检期间,暂缓办理注册、转所、执业证明手续,事务所新设及合并除外。

附件:查看附件

1.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联系信息表

2.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汇总表

3.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表

4.不参加任职资格检查注册会计师登记表

5.注销注册申请表

6.注册会计师转非执业会员申请登记表

7.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换发新证人员照片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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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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