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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卫生局:报送2013卫生系列高级专业资格评审材料通知

发表时间:2014/2/17 15:08:5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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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3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直有关厅(局)、单位:

为了做好2013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根据原省卫生厅、原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闽卫人〔2006〕198号)和原省人事厅《关于职称改革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人发〔2000〕84号)、《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的规定精神,现就报送2013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材料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1号)要求,2013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范围为,除省属公立医院外,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现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报送材料要求

1. 设区市职改办或省直有关厅(局)职改办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2. “呈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花名册”一式1份(其中两个年度的考核成绩请填写考核等级,用EXCEL制表,统一用A4纸,并将电子版发至fjfzgy@163.com)。

3. “呈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的简明情况表”一式40份(表格内容要求打印,统一用A4纸,正反面打印)。

4.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

5. 按各学历要求的聘任年限提交任现职以来的“卫生技术人员年度业务考核登记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登记表(见闽卫监〔2008〕93号文件)”各一式1份。

6.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批文(或任职资格证书)一式1份及聘任文件(或聘任证书)一式1份。

7. 申报对象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日的证明一式1份。

8.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一式1份。

9. 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各一式1份,如有出版学术专着(含译着)者应提交样书一本。

10. 所有申报晋升高级职务的人员均应参加业务面试,要求一篇任现职以来的业务技术工作总结(内容要求打印,字数不超过2000字,一式10份),并提交一篇在省级以上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的论文进行论文鉴定或答辩(一式10份)。其中除县(市)级及以下单位申报副高级人员外,其余正常晋升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须进行论文鉴定,提交的论文要求双盲复印:将论文目录及正文内容所在页中的作者姓名、单位等信息遮盖后复印(包括中文和外文部分),且不要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论文为外文的请附中文翻译;不具备规定学历或未满规定任职年限(不含临床医师类别)破格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论文答辩。每份均应附上“参加业务面试、论文鉴定或答辩人员简明情况表”(一式10份,统一用A4纸)。

11. 获得科技成果奖和荣誉奖者应附上获奖证件的复印件一式1份。

12. 外语考试成绩证书(免试者提交免试审批表)一式1份。

13. 高级职务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单一式1份。

14. 申报正、副主任医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正、副主任护师的人员必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一式1份。

15. 县级(市、区)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时须提交“福建省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登记表”(见闽卫人〔2003〕148号文件,需提交原件)。

16. 设区市级综合性和专科医院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提交“福建省卫生技术人员到县或乡卫生机构定期工作鉴定表”和“福建省卫生技术人员到县或乡卫生机构服务登记卡”各一式1份(见闽卫人〔2003〕148号文件,需提交原件)。属于文件规定免于下乡定期工作的人员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7. 凡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根据原省卫生厅、原省人事厅《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闽卫科教〔2007〕238号)规定,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在任职周期内须提交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分/年,其中省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10分/年,在每一任职周期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各设区市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8分/年;县(市)级及卫生部门以外达到二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5分/年;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部门以外一级及其以下的医疗卫生单位(含民营、个体医疗机构)在每一任职周期应参加全科医学继续教育60学时(折合10学分)。提交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依据,统一使用原省人事厅、原省卫生厅共同制发的《福建省继续教育证书(医药类)》(该证书先由设区市、县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或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人员按学分要求初审,再送同级人事部门验证),并附上I类学分等相关证明材料(I类学分和全科医学继续教育学分必须提交原件)。

请将继续教育相关材料另外装袋放入评审档案袋中(袋面请按附件7粘贴)。

18. 转换卫生专业技术的人员,须提交在新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进修培训2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

19. 所有申报人员的“呈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简明情况表”应在本单位张贴公示7天以上,单位推荐意见中,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同意推荐。”

三、有关事项说明

1. 对在社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非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副主任及主任医师经过有针对性的全科医师转岗培训,经考核合格,由设区市以上卫生、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转为相应资格的全科医师,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闽人发〔2006〕185号)变更执业范围后,在社区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在晋升上一级任职资格时,前后年限可合并计算。

2. 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若属非法刊物的按不符合规定处理。

3. 各种上报材料均应加盖有关单位的公章方为有效。各种证件的复印件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后加盖公章,没有加盖公章的材料不予使用。

4. 统一使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袋封面(见附件6),袋面上的专业一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

5. 凡申报评审高级职务的人员,按《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361号)收取评审费。

6. 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和呈报工作业绩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评审材料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3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各级人事、卫生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必须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认真进行审查,确保评审材料的真实性,切实把好材料的质量关。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不予使用;凡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应严肃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为了保证报送评审材料和评审工作如期顺利进行,各级人事、卫生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切实按照规定按时、保质上报材料,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评审材料不再予以反馈,且不提交评审。

联系人:高源,联系电话:87830579

附件:1. 呈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花名册

2. 呈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简明情况表

3. 参加业务面试人员简明情况表

4. 参加论文鉴定或答辩人员简明情况表

5. 工作日证明(表样)

6.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袋封面

7.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继续教育材料袋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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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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