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会计从业资格、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会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0号令),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提高办事效率,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会计从业资格、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属问题
(一)江西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合格人员,其证书审核、发放由江西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网上报名时填报的报名点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省、市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与市级财政部门统称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如:工作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选择一个属地会计管理机构办理其会计从业资格相关业务。各级会计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三)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省属驻浔单位、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市属企业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二、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权属问题
代理记账资格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办公地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代理记账资格审批、备案等管理工作。
三、有关要求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简化办事流程,不断提高办事效率,不得有悖相关法规、制度及本通知精神自行设置政策壁垒。
以前规定与上述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此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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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