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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事考试网:2012年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12/12 13:55: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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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8〕5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12年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11年12月12日—2012年1月10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4月21日  9:00—11:3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4:00—16:30 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

三、报考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

㈠ 取得中专(职高、技校)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满3年;

㈡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满2年;

㈢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及其以上学历。

实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工程系列相应专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初定工作。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相应岗位任职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四、重庆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专业、科目代码表:

专业
专业代码
科 目
注册助理
安全工程师
0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

五、报名程序和要求

重庆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网上报名,应试人员须登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cqhrss.gov.cn)点击主页上“报名及准考证打印”进入报名系统或直接进入报名系统(222.180.173.2/webregister)。

㈠ 提交考试报考信息。应试人员可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提交报考信息。报名时,应试人员须仔细阅读报考文件及报名系统中相关帮助文档,如实、准确无误的填写报考人员个人信息,选择参加考试的科目(应试人员通过审核后不能再修改报考信息),上传(近期免冠<像素160×180>登记照)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并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应试人员报名考试、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号)。

㈡ 初审报考资格。考试审核部门根据应试人员在网络上填报的个人资料(姓名、性别、像片、有效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学历、毕业时间、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年限及联系电话),对照报考条件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应试人员报名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咨询电话:86868811、86868815。应试人员在报名过程中如遇计算机网络技术操作问题请电话咨询:86868838、86868837。

㈢ 查询报考资格初审结果。应试人员请于填报报名信息2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如因填报信息错误或不完整可按提示及时进行修改,重新接受资格初审。

㈣ 网上缴费。应试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须在规定时间内(12月12日─1月12日)进行网上缴费,重庆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两科共收100元。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应试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参考。缴费的具体程序按系统中提示的文件“网上支付说明”规定进行。

㈤ 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缴费成功的应试人员请于4月15日至21日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cqhrss.gov.cn)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在考试当天应试人员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原件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在规定时间内不打印本人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负。

㈥ 成绩查询及证书办理。应试人员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左右,可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cqhrss.gov.cn)“查询成绩”栏目查询考试成绩。实行网上报名后,不再另发考试成绩通知单,请考生自行上网打印。全科成绩合格人员点击“人事考试”栏目,查看《职称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办证时间表》中的办证时间,按《办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须知》的要求和报考条件规定的从事相关工作年限及相关条件证明(证件)等材料,前往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后办理资格证书。地址: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1室。

㈦ 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证书(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让他人冒名顶替以及其他严重违纪违规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12号)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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