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同意刘秀丽等4人担任注册会计师的批复
粤注协〔2016〕107号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报来有关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和《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规定》(粤注协〔200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刘秀丽等4人符合注册会计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同意其担任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 姓名 | 事务所名称 |
---|---|---|
1 | 刘秀丽 | 中山市新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2 | 覃宇 | 广东大川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3 | 李进锋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
4 | 陈炳娥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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