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3年度自治区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2013年度自治区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现将2013年度自治区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60分;
二、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51分;
三、县级(不含地(州)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48分;
四、农牧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40分。
达到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确保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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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