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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建厅:标准定额处开展2017年造价工程师第二批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10/10 17:13: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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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关于开展2017年造价工程师第二批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16]8号)的规定,云南省决定开展2017年造价工程师第一批初始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未通过2017年第一批初始注册或已被注销注册的造价工程师需重新整改上报的人员;

(二)通过2016年10月及以前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并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未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其中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发证时间为2016年度及以前的人员办理初始注册时,网络申报系统需上传近一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二、提交申报材料的要求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减免办事所需资料,将便民服务真正落实到实处。结合本省实际,目前,我省再一次简化了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材料。

注:办理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只需上报网络资料,书面资料不用上报。(在本文件发布之前已上报数据的人员,其数据已经打回,请重新按要求更新并再次按规定时限上报)

初始注册申报的人员需登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师管理网”(网址: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的“造价工程师个人登录”接口,并获取用户名、密码信息,登陆个人系统后进行初始注册网络申报。(按照《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16]8号)文件规定,申请人的网络申报材料中不提供“社保证明”、“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其他申报所需网络资料,按系统中的温馨提示或操作说明依次上报完整。

三、继续教育培训证明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文件第24项规定要求,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也可以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

(一)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需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例:申请人参加的是: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可电话咨询:0871-64171972)

(二)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由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继续教育培训证明,证明无固定格式,但应具有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写明参培人员姓名、注册证书编号,注册单位名称,单位资质信息,培训学习内容,学时等信息)。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注册不收费。我处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或个人收取费用。任何借注册(或所谓的“中介代办”,所谓的“内部程序”)之名,要求企业或个人支付费用的行为,均与我处及造价师注册审批无任何关系。请有关企业和个人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规定,我省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我省不进行初审工作。

五、受理时间及联系方法:

(一)初始注册受理时间:2017年10月9日至10月13日(申请人未按时限规定办理申报的,将延至本次申请注册的人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办理完结,我省发放完结证书后的下一注册期办理,具体申报时间待定)

(二)联系人:胡鹏; 电话:0871-6432064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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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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