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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房估与经济网:网上办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10/25 14:40: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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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试行网上

办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的通知

建办房 [ 2016 ] 5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现就试行网上办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0月20日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试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房地产估价师申请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的,应通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网址:gjszcxt.cirea.org.cn,以下简称系统)向我部提出注册申请。申请人使用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登录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按系统提示要求上传申请材料电子影印件,我部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注册完成后,我部向申请人邮寄注册证书。在此期间,申请人可通过系统查询本人的注册申请受理状态、办理进度和审批结果。

二、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上传的申请材料电子影印件应当与原件一致,采用jpg格式,并确保图像清晰完整。申请人不得通过伪造、更改等手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申请材料原件,以备检查。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办理事项的衔接工作,同时应通过系统查看、申请材料电子影印件与原件比对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行为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提供或者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自2016年10月20日起,我部原则上不再受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纸质申请材料,此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已经受理的,继续按原有规定和要求报送我部。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反映。联系电话:010-5893408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6年9月13日

略。

五、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注册的,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注册”。

略。

本决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以上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2016-10-25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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