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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资产评估协会:开展2014年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

发表时间:2014/2/21 14:57: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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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评协〔2014〕6号

各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中评协〔2005〕90号)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办法》(中评协〔2005〕187号)等有关规定,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决定开展201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在我省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2014年1月1日以后转入辽宁省且在原省评协未参加年检的资产评估师(大连地区评估师除外)。

二、年检内容

1.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3.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机构专职执行评估业务情况;

4.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2013年度继续教育情况;

5.履行会员义务如会费缴纳、业务报备等情况;

6.注册评估师2013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行业自律惩戒;

7.中评协及地方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工作程序

2014年度年检工作分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自查、省评协实地复核检查及确认处理三阶段进行。

(一)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自查

1.自查时间

2014年2月21日至2月28日。

2.自查要求

各评估机构应按年检要求做好自查工作,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并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向省评协及时缴纳2014年团体会费和注册评估师个人会费。

其中:机构及评估师有关信息可通过中评协网站首页“评估机构查询”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查询”进行核对;2013年工资清单(发放记录)、聘用合同、社保参保证明、公积金缴纳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应提供原件备查;同时要全面总结2013年本机构业务工作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工作,形成书面年检报告(打印盖公章及电子版)。

注册资产评估师要如实填写年检登记表(详见附件),认真准备相关资料,按时参加年检。

(二)省评协实地检查

1.检查时间

2014年3月3日至4月11日。

2.检查方式

为充分了解会员需求,2014年的年检工作将以深入基层、现场办公、上门服务的方式进行。同时,省评协注册委员会将对年检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以确保此项工作开展更加公开、透明、廉洁、高效。

3.检查要求

沈阳地区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其他年检材料,在本机构办公场所接受年检组的实地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到现场的资产评估师按照不参加年检处理;其他地区的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由本机构全体股东(合伙人)到省评协年检组在各市统一安排的地点集中办理,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各机构应在评估师年检的同时向省评协年检组提交本机构年检报告等相关材料(纸质及电子版)。

(三)复核确认及年检结果处理

2014年4月14日至4月25日,各年检组对年检材料进行最后复核,汇总检查数据,上报省评协。省评协依据相关法规及年检情况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召开注册委员会会议,审查年检结果及处理意见。经注册委员会审核确认的年检结果于2014年5月初在省评协网站进行公告。暂缓年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于2014年6月10日前到省评协补办年检手续。未通过年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报中评协撤消其注册,收回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予通过年检

1.截止2014年4月25日年龄满70周岁的;

2.不在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的;

3.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的;

6.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且又无正当理由的;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2014年度任职资格年度检查的;

8.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的;

9.未按规定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10.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情形。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暂缓检查

1.已经离开原所在评估机构,尚未加入其它评估机构的;

2.没有完成2013年度继续教育的;

六、年检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2014年度自查年检报告;

2.《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一式一份(附件1);

3.《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一式一份(附件2);

4.《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每位评估师一份(附件3);

5.《注册资产评估师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统计表》(附件4);

6.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及身份证;

7.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所在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8.注册资产评估师档案存放在评估机构名下,由省评协与省人事存档部门进行核实无需开具存档证明;档案未存放在评估机构名下,具有其他执业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需提供其他机构名下的人事存档证明和其他执业资格证书;退休的提交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农业户口的提交农业户口证明;内退或者下岗人员人事档案保存在原单位的,由原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9.资产评估机构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缴纳的最近1期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证明。如其社会保险由其他单位缴纳,也须提供该单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证明应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具体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编号、单位名称、缴费情况等有关信息。

10.2013年的工资发放记录。

上述材料中6-10项均提供原件,无需复印。

七、工作要求

为做好年检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4月底,暂停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会)工作。

参加年检工作的注册委员会委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把关,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

各评估机构应遵守诚信原则,如实填报相关年检材料并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省评协将视情节对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予以行业惩戒。对于年检工作中核实的不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规定设立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评协将汇总有关情况后报省财政厅处理。

年检组现场办公期间,将听取评估机构对行业发展问题及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协会工作,为会员务实清廉地服务。

省评协联系人:高青 李兰萍

联系电话:024-23496724、23496795

附件: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2.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

3.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

4.注册资产评估师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统计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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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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