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C【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后,应当向期货交易所申请相应结算会员资格。
47.B【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只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向期货交易所申请非结算会员资格。
48.C【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18条的规定,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
49.A【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18条的规定,期货公司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50.C【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18条的规定,期货公司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51.B【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21条的规定,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6%。
52.D【解析】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6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53.B【解析】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6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54.A【解析】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9条的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必须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并尽量避免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55.C【解析】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32条的规定,当期货从业人员与其所服务的投资者存在利益冲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期货业务服务时,应当通过所在机构及时与投资者协商,采取更换从业人员或其他办法予以妥善解决。
56.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57.B【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第3款的规定,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
58.C【解析】《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59.B【解析】根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4条的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湖货交易编码。
60.B【解析】根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5条的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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