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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期货法规考试:论构造我国金融期货法律体系二

发表时间:2011/3/14 16:28: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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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范围内,期货交易所既是合约交易市场,又是自我管理机构,金融期货交易所处于金融期货交易的一线监管位置。一方面,交易所是被监管者,其本身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监管;另一方面,它又是监管者,即自律监管组织,其监管对象是在交易所从事交易的机构和个人,主要是其会员。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宏观、中观和微观管理体系中,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是整个期货市场监管的核心内容,它对保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性竞争原则,对保持市场高效性质和流动性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4条和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8条对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监管职能进行了明确界定,这应当成为我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自我监管职能的基础和核心。在美国,交易所的自我管理甚至是其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和核心。而且,交易所的自我监管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保证,并要突出重点。例如,美国CME自我监管职能,概括而言,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会员资格的监管;对执行规则的监管;对市场交易的监管;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对清算会员的监督。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金融期货交易所最基本的自我监管职能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审核批准会员资格,加强以资格审核、名额控制、资格转让为主要内容的会员管理;(二)监管管理各种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合约;(三)监督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四)依法公开披露市场价格信息,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开性和平等竞争性,依法保护客户权益;(五)以调解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会员与客户、会员与会员之间在交易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六)制定和实行保证金和储备金制度,提供履约保证,担保交易履行;七)依法行使准司法裁判权,处理交易会员的违法活动,维护交易公平及市场秩序安全。这些都是我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建立和完善自我监管制度过程中应当予以参考和借鉴的国际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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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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