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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设备监理师考试辅导资料之讲义5

发表时间:2011/6/7 15:32: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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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备监理中的协调

1、解决冲突问题是由若干种不同的措施,以不同的力度构成的一个措施组合方案。构成解决冲突问题方案的措施种类很多,可分为经济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和合同措施,每种措施也包含多个子措施。

2、在设备工程活动中,业主与承包商是依合同建立起的交易关系,二者通过签订合同达成某种公平交易的承诺。然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现实交易结果与合同承诺的差异,这将导致实际结果的不公平,致使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产生利益的冲突。

监理工程师作为第三方受业主(以监理合同授权)的委托对业主与承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差异进行协调,以使合同的差异不断缩小,对损失方给予利益补偿,使业主与承包商的交易尽量达到公平和新的平衡。

①设备监理单位是业主委托并授权的、在设备工程现场唯一的管理者,它代表业主,并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对整个设备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②设备监理人员都是经过考核的专业人员,一般情况下,他们比业主方的管理人员有更高的管理水平、管理能力和管理经验,能保证设备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3、设备监理的物流协调

设备监理的物流协调主要针对的是业主设备工程项目的物流系统。在业主设备工程项目的各个过程中,物流运行的基本准则是准时间、准地点、准数量、准质量和准标准,即:设备工程项目中各过程中的各项物流(包括设备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设备零部件,配套辅助物资,还包括由资金驱动的技术服务、劳动力和信息等物质和信息流动),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水平和数量要求,按时准确地到达中转站和最终目的地。只有这样,设备工程项目才能物畅其流,才能顺利进展,才能达到业主设备工程项目的最终目标。

设备工程项目中的物流不畅会导致物流过程中物流系统的冲突。引起物流系统冲突的因素很多,除了客观因素和意外风险外,各承包商和业主的行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解决设备工程项目中的物流冲突问题时,应检查业主和承包商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有无违约和非法变更问题,如果是承包合同的履行问题,则应采取合同协调的方法来解决。但是要注意,在物流冲突中,合同协调不只是解决变更和索赔问题,而是首先要保证物畅其流,保证设备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在这一前提下再考虑各方的价值补偿。

(第一部分)设备工程监理组织协调的具体工作内容

组织协调工作是贯穿于设备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的。在设备工程监理组织协调的具体工作上,总监理工程师处于组织协调工作的中心地位并起到领导作用。

(一)设备监理单位和设备监理机构之间以及设备监理机构内部的组织协调

1.设备监理机构与所属设备监理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

设备监理机构是设备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执行机构。总监理工程师还应与所属设备监理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接受设领导和业务指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度,完成企业计划和管理目标,经常汇报工作,及时反映问题,在需要时请设备监理单位领导出面进行组织协调。

2.设备监理机构内部的组织协调

总监理工程师应以主动工作方式为主,应采用民主的工作作风,应对每个监理人员量才使用,加强培训和教育。在工作安排上要职责分明,实事求是。设备监理机构各类人员之间在工作上应互相支持。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做好设备监理机构内部各层次(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一般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之间、各专业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使项目监理工作和谐、有序、高效地进行。

(二)设备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组织协调

应首先维护业主的法定权益。应充分尊重业主,加强与业主领导及其驻工地授权代表的联系与协商。在进行重要的监理活动前,应征求业主的同意。

设备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的关系是建立在有关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基础上的,当业主不能听取正确的意见,或坚持不正当的行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采取说服与劝阻的方式,必要时可发出备忘录,以记录在案,并明确责任,对于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所属设备监理单位领导报告。

总监理工程师应坚持原则,业主与承包单位之间凡是与设备工程合同有关的活动,必须通过设备监理机构同意或备案后再实施,否则总监理工程师将失去其组织协调工作的主动权。

(三)设备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

设备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有两种关系,

一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可以归入监理与承包商之间的组织协调。

二是业务上的关系。

设备监理工程师与设备设计工程师之间、总监理工程师与设备工程项目设计总负责人之间,应互相理解、尊重并密切配合。如设备监理工程师认为设计中存在不足之处,应在取得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后积极地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供设计工程师参考,但设备监理工程师无权修改设计,设计的修改必须通过设计单位,同时设备监理工程师应配合设计单位做好工程变更工作。

(四)设备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组织协调

监理单位与制造、安装承包商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在涉及承包商的正当权益时,监理单位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予以维护。但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时,一定要拒绝验收,总监理工程师拒签工程款的支付凭证。监理与承包商始终不应发生经济关系。

(五)设备监理单位与其他监理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

建设监理之间要加强联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划分清楚各自的监理范围与界限。不好划分的,由双方协商以一方为主,另一方密切配合,共同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的文件进行签认,竣工后由双方共同验收。建立双方总监理工程师的协商制度,共同完成监理任务。

(六)设备监理单位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及公共事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与这些部门的联系与协调主要是业主和承包商的工作,设备监理机构可给予必要的协助。

(七)设备监理单位与政府有关的质量监督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设备监理单位与政府有关的质量监督部门之间是监督与指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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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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