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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备工程合同索赔依据
索赔依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完备性
三、设备工程索赔程序
(一)索赔意向通知与索赔报告
1.索赔意向通知
索赔意向通知,是承包商应在已经察觉或理应察觉索赔事由发生后一定期限内,向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表明承包商就该索
赔事由期望得到业主给予补偿的要求。索赔意向通知应在觉察索赔事由发生后28天内提交,合同另有规定的,提交通知时限从其规定。超过了该期
限,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赔偿。
索赔意向通知的主要意义在于承包商在有效期限内,表明索赔意向,防止因索赔时效届满而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由于索赔意向通知仅仅是索赔方
的意向行为,索赔意向通知只要简要说明索赔事项及事实理由即可,其内容无需全面、详尽,索赔要求无须具体、准确,索赔的详细内容和具体的
索赔要求,可在随后提交的索赔报告书中加以表述。
业主向承包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的,与上述承包商行为类同。
2.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是索赔方因索赔事由造成损失要求予以赔偿的正式索赔文件。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合理期限内(一般为28天)或设备监理工程师
指定的期间内,及时提交索赔报告。
由于索赔方在索赔过程中有举证责任,所以索赔方递交的索赔报告及其附件是否充分、真实、合理有效,直接影响到索赔能否成功。
(二)索赔审核
当承包商提请索赔时,索赔审核是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就承包商索赔请求和依据,进行核实、确认的行为。
索赔审核主要工作包括:
(1)查明索赔事由 2)甄别证据真伪
(3)核定实际损失
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实际损失的认定,不仅需要认真仔细,而且更需要熟悉损失赔偿的计算规则和方法,做到既不复算也不漏算。对于
事实材料缺乏,仅凭理性推断的损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递交补充材料,承包商未能提供的,应排除在实际损失之外。
(4)比照索赔依据
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将承包商的索赔请求和提交的相关证据,与设备工程合同的条款逐一比对,排除业主免责赔偿部分。如果合同条款没有相
关规定,而有关法律或商业惯例也未规定应由业主承担的损失,业主可以拒绝赔偿。
(5)综合分析认定
在以上审核工作的基础上,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按照客观事实情况,根据合法有效依据,在充分考虑承包商合法利益前提下,作出同意赔偿、同
意部分赔偿或拒绝赔偿的决定,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书面通知承包商。拒绝赔偿的,应详细说明理由。
(三)赔偿协商、裁决与仲裁
1.赔偿协商
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应该是业主和承包商解决索赔争议的首选方式。
2.争议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裁决定,具有终极的法律效力(违法裁决除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索赔事实申请其他仲裁机构再行仲裁,也不得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因不服仲裁机构裁决,对裁决书中确认的义务不自行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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