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设备监理工作的性质
设备监理工作的性质表现在它的规范性、专业性、公正性和独立性。
设备监理单位是属于咨询行业的独立法人单位,在经济上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在受业主委托之后成为设备工程项目中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的第三方,在经济和行政上不依赖于业主和承包商,在监理业务上有其行业规则,在监理执业上有其职业道德。公正性的前提是独立性。
6.设备监理工作的前提
开展设备监理工作的前提条件是设备监理单位在开始设备监理工作之前得到业主的委托。按照暂行规定的说明,监理合同的主要依据之一是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承包合同(供货合同)。从字面上理解,应是承包合同在前,监理合同在后。但根据多年的咨询和监理实践总结的经验,监理介入的时间越早,监理的效果就越好,监理工程师可以利用其丰富的经验帮助业主选择合适的承包商,选定合理的合同形式,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的风险。因此,实际操作过程中较为适宜的顺序应是监理合同在前,承包合同在后。
7.设备监理属于项目管理的范畴
设备监理单位在进行设备监理活动时,与业主有合同关系,与承包商之间仅存在监理与被监理关系;承包商与业主有合同关系,同时必须要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设备监理工程师按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监督,以保证设备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监理单位根据业主授予的权力开展以进度、投资和质量为目标的控制工作、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工作。
业主一般授予设备监理单位一些权利,一般有:
1)、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建议权;
2)、组织协调主持权;
3)、材料和工程质量确认权与否决权;
4)、实施进度和工期上的确认权和否决权;
5)、项目合同内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的确认权与否决权。
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再直接交涉,而是通过设备监理单位与承包商进行联系。
设备监理单位根据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为业主提供服务,承包商按其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进行设备工程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和调试工作;
设备监理单位服务的宗旨是监督和控制承包单位全面履行承包合同。监理单位一方面要监督和控制承包商,另一方面还要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帮助承包商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此外,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的各个参与方还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8.设备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1)设备监理工程师在受聘的设备监理机构中应享有的权利
①代表设备监理机构独立执行本专业设备工程监理任务,参与设备形成各过程的监理工作。
②对选择设备工程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等过程提出合理化建议。
③对项目承包合同、技术方案、法规与标准、重要和关键的工艺规程、安装与调试规程等技术文件与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④对设备形成的重要过程、关键部件的质量控制进行鉴证、检验和审核。
⑤对项目执行中费用拨付、追加、扣减提出建议,并对项目的进度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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