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土地管理法。为了帮2013年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顺利复习,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的编辑为大家奉上司法考试中的重点知识点和重点法条——土地管理法,希望可以对大家的复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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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者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支配性权利。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代理人由国家司法考试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不因约定而发生,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用地者以不同的取得方式而享有的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对国有土地所享有的公益性财产权利。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出让和划拨。 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分为拍卖、招标、协议三种具体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由国家无偿收回。
划拨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国家司法考试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收回时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收回时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而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下列土地归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由《宪法》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以符合国家司法考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为所有权人,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受国家司法考试限制的支配性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国家司法考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有三个层次:
1.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代表,依法经营管理;
2. 在一个村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该两个以上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作为所有者代表,依法经营管理;
3.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者代表,依法经营管理。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受以下限制:
第一,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也不得出让、转让、出租于非农业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向他人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 集体土地的重大处分,应当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
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用途密不可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土地的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三种。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土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种类:
(1)农用地使用权: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单位、个人依法以承包方式取得的用于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其取得方式一般为承包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土地的调整方案必须经村民委员会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村民委员会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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