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P507)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定,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不设股东会,国资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设董事会、监事会,其成员由国资监管机构委派。
3.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资监管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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