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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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低租赁付款额
最低租赁付款额----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由于租赁合同规定的内容不同,其构成内容也不相同。如果租赁合同没有规定优惠购买选择权,则最低租赁付款额包括:
①租赁期内承租人每期支付的租金;
②租赁期届满时,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租赁资产余值;
③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未能续租或展期而造成的任何应由承租人支付的款项。
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有优惠购买选择权,则最低租赁付款额包括:
①租赁期内承租人每期支付的租金;
②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在任何情况下,最低租赁付款额都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
(2)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初始直接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3)或有租金----财务费用
或有租金----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
(4)履约成本
履约成本----指在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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