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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审计师考试辅导资料:审计收费模式

发表时间:2011/4/25 14:24: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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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收费的形成方式

在审计收费方式上,长期以来,学术界对现行的直接收费制度给予极大的批评和怀疑,向被审计单位直接收费,将导致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产生财务依存性,从而使其在经济上缺乏独立性。针对这一缺陷,有关学者提出了不收费、向政府收费、向股东收费、向信息使用者收费等不同的方案,但可行性均值得怀疑。首先,独立审计服务是一种商品,各方都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审计收费是对审计人员付出劳动的补偿,免费审计违背了经济学中“经济人”的基本假设,难以施行;其次,向政府收费的方式表面上看割断了审计人与被审计人的利害关系,审计人员可以自由地发表意见,但政府却难以做到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职业界认为原来自由的职业变得不再自由,失去了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刺激作用;再次,向股东收费和向信息使用者收费这种似乎合理的构思不符合现实,因为大公司的股东经常变动,小公司的股东又同时是董事、经理,而且,即使这种办法得以实现,审计意见也只符合股东或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仍没有充分的独立性。因此,现行审计收费制度应当被看作是审计社会成本和收益权衡的结果。根据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的现状和经济发展的阶段,向被审单位收费依然是一种较为可行的审计收费方式。

三、完善CPA审计收费模式的有效措施

(一)制定合理的审计收费标准,适当提高审计收费金额。

我国目前审计市场本身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缺乏内在需求,过度竞争有可能会使审计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提供低质量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将提供高质量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挤出审计市场。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必须制定科学的审计收费标准。西方国家公认的审计收费标准为审计项目所需的审计工作小时。一般而言,公司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审计风险等都与审计工作小时密切相关,因此,我国财政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借鉴国际惯例,以审计工作小时为基本依据来制定全国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公司的规模、销售收人、财务状况和所处行业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事先预测出工作量和不同级别审计人员的配备需要,并根据不同级别人员的小时收费标准,来决定最终的审计费用。这样,就可以解决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水平高低悬殊的问题。鉴于我国地域广阔及各地区经济发展政策的差异,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在统一收费标准的前提下还应体现出合理的地区差价、质量差价、人员层次。

针对审计业务的特殊性和目前的现状,我国应适当提高现行的审计收费金额,使会计师事务所的边际收益有所提高。安然事件后,审计收费相对较低的现象更加引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关注,并且大力改革。在强制分离了审计业务与咨询业务之后,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适当提高审计收费标准。英国的会计基金会也正在酝酿一个激进的计划来纠正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审计工作收费偏低而导致审计工作力度不够的现象。我国也应当充分借鉴其经验教训,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建立有效的发现机制。

1、从行业内部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首先,要明确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身份。为解决注册会计师行业“声誉”所有者虚位的问题,注册会计师行业中成立注协来经营管理行业“声誉”这一准公共物品是最恰当的。然而,目前我国注协半官方半民间的双重身份使之无法独立地实施对行业的管理。因此,应将其行政色彩抹掉,使之成为不受行政干预的独立法人,同时还要提供立法,如《行业法》赋予其相应的职责与权限。其次,注册会计师行业内应加强行业自律。要彻底改变过去行业自律弱化的现象,通过在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推行同业互查、业务评级、诚信教育等方法以加强行业自律。

2、行业外部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一方面要转变政府监管角度。既然中注协作为独立的法人对行业进行监管,政府就应改变当前与注协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交叉管理的作法,将监管重点放在对注协的监管上,即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应该是一个“再监督”的角色。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推广“补充审计”。具体的作法应该是从国内、国外会计师事务所中推选出一批高质量、高素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这些事务所实施“补充审计。“补充审计”可以增加企业作假成本,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相互监督,从某种程度上为健全对虚假会计信息的发现机制注入了新鲜的活力。

(三)建立健全审计收费违规法律赔偿制度,增强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

建立健全审计收费违规法律赔偿制度,从根本上改变当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以行政责任为主,刑事、民事责任为辅,其中又以民事责任最为薄弱的状况,逐步提高刑事、民事处罚,尤其是民事赔偿处罚的力度。为了实现审计人员审计收费的法定权利与其承担的风险对等,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赔偿机制:第一,根据“民事在先,行政刑事双管齐下”的原则,建立能够鼓励甚至激励审计报告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一种由审计报告使用者组成的监督力量。第二,创新民事诉讼主体采用惯例法模式。第三,由于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无疑会大大提高诉讼门槛,使审计报告使用者诉讼举证困难,所以建议引入“举证倒置”的原则。

另一方面,要加强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使审计档案所有权归注册会计师个人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所有,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保管。这可以使注册会计师更加意识到自己的不当行为成为时刻伴随自己的潜在风险,同时,由于法律规定审计风险由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承担,记录审计过程和结果的审计档案也必须共同所有。只有做到责权统一,才有助于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强化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审计收费的透明度。

现有的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只局限于上市公司,且较分散、相对粗略、执行力度较弱,无法让利益相关者取得有用信息。我们认为,应重新制定条文或修订原有规定,务求完善。坚持集中性、详细性和强制性披露,只有集中、详细和强制三者结合才能保证对会计师事务所报酬披露的信息质量。信息披露形式可以是指定网站,或指定报纸,也可以是二者结合。就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信息的传输环境,可同时指定网站和报纸,关键在于存放的文本及位置要能够让广大信息使用者方便查阅。同时,推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披露信息的确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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