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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审计师考试第五章税法相关考点:营业税

发表时间:2012/5/4 8:52: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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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收优惠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 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注意: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地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人款项凭据的当天。

注意:采用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5日、l0日、l5日、l个月或者l个季度。

(三)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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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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