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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辅导讲义(26)

发表时间:2012/3/20 13:59: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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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票据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等。这些行为以出票为前提,附属于主票据行为而存在。

3.票据行为的要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的票据行为能力和票据意思表示两个方面。

(1)票据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有效行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的票据行为是无效行为,其票据行为需由其代理人代理进行方为有效。法人的票据行为能力没有限制。

(2)票据意思表示

票据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法,否则不发生效力。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指票据行为除了应具备实质要件外,还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进行,才能产生票据效力。

形式要件包括书面、记载事项、签章和交付四项:

(1)书面

(2)记载事项

根据票据记载事项的效力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应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四类。

①应记载事项----指依照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的事项,又可以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是票据法规定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票据即归于无效。

相对应记载事项是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的事项,如未记载,并不导致票据无效,而是以票据法的规定为准。

②任意记载事项,记载与否由当事人决定,但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③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指票据当事人可自由记载,但记载后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但可能产生其他法律上的效力)。

④不得记载事项,又称为禁止记载事项----指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该事项,则导致该记载本身或票据归于无效的事项。

(3)签章

行为人在票据上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

(4)交付

票据行为均须以交付才算完成。

4.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代理----指票据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本人)的授权,在票据上载明本人的名称,并表明代理的意思,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八)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及其种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指票据债权人请求付款义务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其主债务人是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票据债权人在向付款义务人提示票据行使付款请求权未得到实现时,可以行使追索权。

(2)追索权----指持票人在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

被追索人清偿后,可以行使再追索权。追索权是第二次请求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

4.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如请求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

票据权利的保全----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所为的行为。

5.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

6.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法第l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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