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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统计师考试统计工作实务资料预习3

发表时间:2013/5/7 10:04: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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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统计用区划代码

区划代码执行两项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2)和《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该标准对我国县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做了规定,主要适应于按行政区划处理、检索和交换信息。行政区划代码是指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的代码,用六位阿拉伯数字分层次代表我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的名称。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补充和延拓,规定了表示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行政区划的三位代码。

为了更详细地反映乡镇以下区划情况,国家统计局补充了三位表示居委会、村委会的代码。这样,我国从省、地、县、乡一直到居委会和村委会都有了统一的代码,一共由十二位数字组成,分为三段。

代码的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三段为3位数字,表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具体格式为:

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直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县以下区划代码则由各级统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制订的编码规则编制。国家统计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库》,供各专业统计直接使用。  四、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依据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类别进行的标准分类。

联合国推荐的行业分类划分的基本单位类型主要有五类:

1. 机构单位,相当于我国的法人单位;

2. 基层单位:相当于我国的产业活动单位;

3. 活动类型单位;

4. 地方单位;

5. 同质生产单位。

按照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的划分原则,行业分类最理想的基本单位是产业活动单位。但由于统计条件和会计核算基础的差异,我国主要以“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基本单位。

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45-2002)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行业分类标准是一项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的重要国家统计分类标准,国家统计局各项统计中普遍使用了这项标准。

将上述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门类合并,就是我国习惯上所称的工业。

在具体划分一个单位的行业属性时,如果一个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则按主要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主要活动是指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按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确定主要活动。具体方法是:

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按照销售收入判断;

建筑施工活动按照工程结算收入判断;

交通运输活动按照营运业务收入判断;

批发零售活动按照商品销售收入判断;

其他活动按照经营(营业)收入判断。

例如,某纺织企业从纺纱开始,经过机织物(布)的纺织活动,再对自产的机织物(布)进行印染加工,最终产品是印染布。则应按照该企业各项生产活动要程度,将该纺织企业归入1711“棉、化纤纺织加工”。

五、 《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是国家统计局在2002年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45-2002)的基础上制定的。该规定划分的三次产业的范围是: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六、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科学划分城乡是准确评价我国城镇化水平、合理规划城乡布局、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规范我国统计工作的基础。统一城乡划分工作的目的在于减少各部门、各专业间的矛盾,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统计工作水平,同进保证各部门、各专业有关城乡分类统计数据的一致性,为真实反映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进程提供科学的依据。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统计局与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

七、《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是从企业组织形式和财产组织方式的角度来反映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联合制发的。该项规定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实际类型为基础,将全部企业划分为3个大类,16个中类,部分中类下又设若干小类。规定中明确,非企业的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

国家统计局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考虑统计上的实际需要于2003年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行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该办法规定,以法人企业作为划分规模的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该办法还规定,大型和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若其中一项达不到则下划一档;对企业规模的认定,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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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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