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核算体系的分类
(一) 机构单位和机构部门分类
机构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和承担负债,能够独立从事经济活动并与其他实体进行交易的经济实体。机构单位具有基本特点:
l 有权独立拥有货物和资产,能够与其他机构单位交换货物或资产的所有权;
l 能够作出直接负有法律责任的经济决定和从事相应的经济活动;
l 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负债、其他义务或未来的承诺,并能签订契约;
l 能够编制出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一套在经济和法律上有意义的完整账户。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具备机构单位条件的单位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住户,一类是得到法律或社会承认的法律实体或社会实体,后者在现行国家统计制度中被具体称为法人单位,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其他单位。
同类机构单位构成机构部门。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把所有常住机构单位划分为四个大的机构部门。即非金融企业部门、金融机构部门、政府部门和住户部门。
由非常住单位组成的国外部门也视同为机构部门。
1. 非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部门
非金融企业指主要从事市场货物生产和提供非金融市场服务的常住企业,它主要包括从事上述活动的各类法人企业。所有非金融企业归并在一起,就形成非金融企业部门。
2. 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部门
金融机构指主要从事金融媒介以及与金融媒介密切相关的辅助金融活动的常住单位,它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非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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