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哪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作了规定。根据《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可给予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十四类:
(一)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包括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以及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二)领导人员对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包括对拒绝、抵制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以及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三)领导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包括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四)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包括以强令、授意等方式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以及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五)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或者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六)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七)统计调查对象虚拟、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其他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八)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九)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十)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
(十一)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行为;
(十二)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的行为;
(十三)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十四)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和商业秘密,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行为;
(十五)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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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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