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物业服务合同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区别(掌握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服务内容的条款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基本相同,主要差别在于: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
(2)合同期限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虽然可以约定,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又开始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会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则由订立合同双方约定,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比,具有期限明确、稳定性强等特点。
四、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
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双方当事人一经签字或盖章,合同即成立。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生效
物业服务合同通常在成立时即生效。如果合同附生效条件,则在该条件成就时生效。
(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1.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
除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有的权利义务之外,业主委员会的其他一些权利义务,也应在服务合同里明确约定。例如,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提出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同时,业主委员会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尊重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的管理方式和措施等。
2.明确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在赋予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整个小区日常事务的权利时,也要明确物业管理企业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并且尽可能予以细化。
3.对违约责任的约定
履行合同中如有一方违约就应该赔偿另外一方的损失。损失的计算及赔偿标准
(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