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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计会:关于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3/31 17:16: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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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本市医师执业注册相关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地点和执业机构

(一)《管理办法》施行后,在本市注册的执业医师的执业地点为“上海市”,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地点为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区级行政区划。

执业医师可以注册多个执业地点(即跨省市执业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二)医师在同一执业地点内多个机构执业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主要执业机构”,并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拟在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机构执业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册,作为“其他执业机构”。

(三)2017年3月31日前已经在本市注册的医师,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将于2017年4月1日自动更改相关信息:原《医师执业证书》上的“执业地点”变为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执业医师的执业地点变为“上海市”,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地点变为其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医师不需更换《医师执业证书》。

2017年4月1日后办理执业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医师,根据《管理办法》执行,核发或更换《医师执业证书》。

(四)按照《关于在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11〕94号)相关规定已办理多点执业手续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执业医师,其多点执业机构将默认为经备案的其他执业机构,超过有效期后需按《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级别、执业范围、主要执业机构等发生变更的,原多点执业信息将全部失效。

二、注册办理

(一)医师申请执业注册的,除提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含医疗机构名称、机构登记号、地址、邮编、诊疗科目);

2.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

(二)医师申请在其他执业机构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备案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含医疗机构名称、机构登记号、地址、邮编、诊疗科目);

医师的执业范围需与备案机构设置的诊疗科目相适应;医师终止在其他机构执业的,应提交《医师取消执业备案申请表》,办理取消备案手续。

(三)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变更完成后,原备案的其他执业机构信息全部失效,需重新办理备案注册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按《管理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注册,原备案的其他执业机构信息全部失效。

(四)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医师所有执业机构的注册信息均失效。

三、医师管理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并通过合同或协议等形式明确机构和医师间的权利、义务、责任等,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四、其他

(一)本通知中涉及的相关申请表,请从上海卫生监督网(网址:www.hs.sh.cn)网上政务大厅下载。

(二)本市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后续的管理要求及医师电子注册工作的推进,进一步完善医师注册管理流程,优化医师注册管理。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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