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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执业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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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机构或组织

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

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承担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点,其下设的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标准除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一)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个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条件,便于管理。

(二)醒目位置张贴考生须知和考站分布图等有关内容。

(三)设置考生候考区,方便考生等候参加考试。

(四)有符合条件的保密室,以存放试卷与其他保密资料。

(五)配备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维护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实施

(一)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

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

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

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6.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7.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担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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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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