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公安厅
关于2010年公安民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
报考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条件的公告
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完善公安民警招录培养体制,切实做好2010年全省公安机关民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报考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条件公告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政治素质和品行;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纹身,无重度扁平足。退役士兵报考男性身高不低于1.68米,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58米,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45公斤。两眼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对全日制大学本科生和全日制大学专科生报考条件原则上放宽到男性1.68米、女性身高1.58米,矫正视力4.8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和全日制大学专科的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计算时间截止到报名日期);退役士兵年龄不超过25周岁(计算时间截止到报名日期)。
三、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本人或直系血亲正在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非法活动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7、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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