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造价师造价管理第三章知识点:工程项目管理的类型

发表时间:2017/11/17 14:16: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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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这四项制度密切联系,共同构成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制度,同时也为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1.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国有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就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

(1.)项目法人的设立。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予审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项目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2)项目董事会的职权。建设项目董事会的职权有: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提出项目开工报告;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项目总经理的职权。项目总经理的职权有: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置提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查;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标、中标单位。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按现行规定办理;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编制项目财务预算、决算;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他债务计划;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在项自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凡引起生产性质、能力、产品品种和标准变化的设计调整以及概算调整,需经董事会决定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根据董事会授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紧急事件,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负责生产准备工作和培训有关人员;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和单项工程预验收;拟订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定额方案及工资福利方案;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2.工程监理制

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我国从1988年开始试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经过试点和稳步发展两个阶段后,从1996年开始进人全面推行阶段。

(1)工程监理的范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工程监理中造价控制的工作内容。造价控制是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工程监理中造价控制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卫程进行风险分析,制定工程造价目标控制方案,提出防范性对策。

2)编制施工阶段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工程计量、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力求减少变更费用。

4)及时掌握国家调价动态,合理调整合同价款。

5)及时收集、整理工程施工和监理有关资料,协调处理费用索赔事件。

6)及时统计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实际投资与计划投资的动态比较,并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投资动态情况。

7)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书,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

此外,工程监理单位还可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工程勘察、设计、发承包、保修等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造价控制的相关服务。

3.工程招标投标制

工程招标投标通常是指由工程、货物或服务采购方(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向承包商、供应商提供招标采购信息,提出所需采购项目的性质及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对承包商、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由有意提供采购所需工程、货物或服务的承包商、供应商作为投标方,通过书面提出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与投标竞争,最终经招标方审查比较、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合同的过程。

《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4.合同管理制

工程建设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生产过程,由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化分工,许多单位会参与工程建设之中,而各类合同则是维系各参与单位之间关系的纽带。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国家主席令第15号)明确了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与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以及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委托合同在内的15类合同,为合同管理制的实施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在工程项目合同体系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两个最主要的节点。

(1)建设单位的主要合同关系。为实现工程项目总目标,建设单位可通过签订合同将工程项目有关活动委托给相应的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服务机构,’相应的合同有:工程承包(总承包、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造价咨询)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工程保险合同、贷款合同等。

(2)施工单位的主要合同关系。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者,也可通过签订合同将工程承包合同中所确定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部分任务委托给其他相关单位来完成,相应的合同有:工程分包合同、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保险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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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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