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第五章第一节:合同价款调整

发表时间:2018/1/22 17:38: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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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

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高速事项

(一)物价波动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约定,如没有约定,单价变化超过5%的,超过部分进行调整。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

(1)价格调整公式

(2)权重的调整

双方协商

(3)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由于承包人原因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人工单价的调整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相关部门或相关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二)暂估价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按照前述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

(责任编辑:z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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