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热力设备安装工程计量
1.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量计量说明
(1)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适用于130t/h以下的锅炉和2.5万kW(25MW)以下的汽轮发电机组的设备安装工程及其配套的辅机、燃料、除灰和水处理设备安装工程。
(2)中、低压锅炉的划分:蒸发量为35t/h的链条炉,蒸发量为75t/h及130t/h的煤粉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为中压锅炉;蒸发量为20t/h及以下的燃煤、燃油(气)锅炉为低压锅炉。
(3)下列通用性机械应按照《安装工程计量规范》附录A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的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1)锅炉风机安装项目中,除了中压锅炉送、引风机以外的其他风机安装。
2)系统的泵类安装项目中,除了电动给水泵、循环水栗、凝结水栗、机械真空泵以外的其他泵的安装。
3)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包括汽机房桥式起重机等。
4)柴油发动机和压缩空气机安装。
(4)各系统的管道安装,除了由设备成套供应的管道和包括在设备安装工作内容中的润滑系统管道以外,应按《安装工程计量规范》附录H工业管道工程的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5)热力系统设备的防腐和刷漆,除了已包括在设备安装工作内容中的非保温设备表面底漆修补以外,应按《安装工程计量规范》附录M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的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6)热力系统设备和系统管道的保温,除了锅炉炉墙砲筑以外,应按《安装工程计量规范》附录M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的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7)烟、风、煤管道制作应按《安装工程计量规范》附录C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的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8)以下工作内容应包括在相应的安装项目中:
1)汽轮机、凝汽器等大型设备的拖运、组合平台的搭、拆。
2)除炉墙砌筑脚手架外的施工脚手架和一般安全措施。
3)设备的单体试转和分系统调试试运配合。
4)设备基础二次灌浆的配合。
(9)设备支架和应由设备制造厂配套供货的平台、护梯及围栏的制作不包括在安装项目中。需要加工、配制的,可按业主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另行处理。
(10)锅炉本体设备组合平台支架的搭拆、炉墙砌筑脚手架搭拆、发电机静子起吊措施应按《安装工程计量规范》附录N措施项目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11)由国家或地方检测部门进行的各类检测应按《安装工程计量规范》附录N措施项目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2.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量计量规则
(1)中压锅炉本体安装。
1)中压锅炉锅炉架、水冷系统、过热系统、省煤器、本体管路系统、锅炉本体结构、锅炉本体平台扶梯、除渣装置等应根据项目特征[结构形式、蒸汽出率(t/h)],以“t”为计量单位,按制造厂的设备安装图示质量计算。
2)汽包应根据项目特征[结构形式、蒸汽出率(t/h)、质量],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3)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根据项目特征(结构形式、转子直径、质量),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4)管式空气预热器应根据项目特征(结构形式),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制造厂的设备安装图示质量计算。
5)旋风分离器(循环流化床锅炉)应根据项目特征(结构类型、直径),以“t”为计量单位,按制造厂的设备安装图示质量计算。
6)炉排及燃烧装置应根据项目特征[结构形式、蒸汽出率(t/h)],以“套”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中压锅炉分部试验及试运。
锅炉清洗及试验应根据项目特征[结构形式、蒸汽出率(t/h)],以“台”为计量单位,按整套锅炉计量。
(3)中压锅炉风机安装。
送、引风机应根据项目特征(用途、名称、型号、规格),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4)中压锅炉除尘装置安装。
除尘器应根据项目特征[名称、型号、结构形式、筒体直径、电感面积(m2)],以 “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5)中压锅炉制粉系统安装。
磨煤机、给煤机、叶轮给粉机、螺旋输粉机应根据项目特征(名称、型号、出力), 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6)中压锅炉烟、风、煤管道安装。
烟道、热风道、冷风道、制粉管道、送粉管道、原煤管道应根据项目特征(管道形状、管道断面尺寸、管壁厚度),以“t”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质量计算。
(7)中压锅炉其他辅助设备安装。
1)扩容器、消音器应根摒项目特征(名称、型号、出力、结构形式、质量),以 “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质量计算。
2)暖风器应根据项目特征(名称、型号、出力、结构形式、质量),以“只”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质量计算。
3)测粉装置应根据项目特征(名称、型号、标尺比例),以“套”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质量计算。
4)煤粉分离器应根据项目特征(结构类型、直径、质量),以“只”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质量计算。
(8)中压锅炉炉墙砌筑。
敷管式及膜式水冷壁炉墙和框架式炉墙砌筑、循环流化床锅炉旋风分离器内衬砌筑、 炉墙耐火砖砌筑应根据项目特征(砲筑材料名称、规格、砌筑厚度、保温制品名称及保温厚度、填塞材料名称),以“m3”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的设备表面尺寸以体积计算。
(9)汽轮发电机本体安装。
1)汽轮机应根据项目特征(结构形式、型号、质量),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发电机、励磁机应根据项目特征[结构形式、型号、发电机功率(MW)、质量], 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3)汽轮发电机空负荷试运应根据项目特征(机组容量),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系统计算。
(10)卸煤设备安装。
1)抓斗应根据项目特征(型号、跨度、高度、起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斗链式卸煤机应根据项目特征(型号、规格、输送量),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1)碎煤设备安装。
1)反击式碎煤机、锤击式破碎机应根据项目特征(型号、功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筛分设备应根据项目特征(名称、型号、规格),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2)上煤设备安装。
1)皮带机、配仓皮带机应根据项目特征(型号、长度、皮带宽度),以“台”或“m”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或设计图示长度计算。
2)输煤转运站落煤设备应根据项目特征(型号、质量),以“套”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3)皮带秤、机械采样装置及除木器应根据项目特征(名称、型号、规格),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3)水力冲渣、冲灰设备安装。
1)捞渣机、碎渣机、水力喷射器、箱式冲灰器应根据项目特征[型号、出力(t/h)],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渣仓应根据项目特征[容积(m3)、钢板厚度],以“t”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设备质量计算。
(14)气力除灰设备安装。
1)负压风机、灰斗气化风机应根据项目特征[型号、功率(kW)],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布袋收尘器、袋式气过滤器应根据项目特征[型号、规格(m2)],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5)化学水预处理系统设备安装。
1)反渗透处理系统应根据项目特征[型号,出力(t/h),附属设备型号、规格],以“套”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凝聚澄清过滤系统应根据项目特征[名称,型号,规格,出力(t/h),容积(m3),附属设备型号、规格],以“套”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6)锅炉补给水除盐系统设备安装。
1)机械过滤系统、除盐加混床设备应根据项目特征[名称、型号、规格、直径或容积(m3)、树脂高度],以“套”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除二氧化碳和离子交换设备应根据项目特征[名称、型号、出力(t/h)、直径、树脂高度],以“套”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7) 凝结水处理系统设备安装。
凝结水处理系统设备应根据项目特征[名称、型号、规格、出力(t/h)、容积或直径、树脂高度],以“套”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注:凝结水处理设备包括离子交换器、再生器、过滤器、树脂贮存罐、树脂捕捉器、树脂喷射器、酸碱贮存罐、计量箱、喷射器和水泵的安装。
(18) 循环水处理系统设备安装。
循环水处理及加药设备应>1据项目特征[名称、型号、规格、出力(t/h)、直径],以“套”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注:循环水处理及加药设备包括钠离子软化器、食盐溶解过滤器、加药设备、凝汽器铜管镀膜设备、空压机和起重设备安装。
(19) 给水、炉水校正处理系统设备安装。
给水、炉水校正处理设备应根据项目特征[名称、型号、出力(t/h)、容积或直径],以“套”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注:给水、炉水校正处理设备包括汽水取样设备、炉内水处理装置、药液的制备、计量设备和输送泵的安装。
(20) 脱硫设备安装。
1)石粉仓、吸收塔应根据项目特征[型号、出力(t/h)、容积或直径],以“t”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质量计算。
2)脱硫附属机械及辅助设备应根据项目特征(名称、型号、规格),以“套”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注:脱硫附属机械及辅助设备包括增压风机、烟气换热器、真空皮带脱水机、旋流器和循环浆液菜的安装。
(21) 低压锅炉本体设备安装。
1)成套整装锅炉应根据项目特征[结构形式、蒸汽出率(t/h)、热功率(MW)],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散装和组装锅炉应根据项目特征[结构形式、蒸汽出率(t/h)、热功率(MW)],以“台”或“t”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或按设计图示质量计算。
注:1.散装和组装锅炉,不包括设备的包装材料、加固件的重量。
2.结构形式指成套锅炉(包括立式或快装锅炉),散装锅炉和组装锅炉。
3.按供货状态确定计量单位:组装锅炉按“台”,散装锅炉按“t”。
(22) 低压锅炉本体设备安装。
1)除尘器应根据项目特征(名称、型号、规格、质量),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水处理设备应根据项目特征[名称、型号、出力(t/h)],以“台”为计量单位,按系统设计清单和设备制造厂供货范围计算。
3)换热器应根据项目特征(型号、质量),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4)输煤设备(上煤机)应根据项目特征(结构形式、型号、规格),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5)除渣机应根据项目特征[型号、输送长度、出力(t/h)],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6)齿轮式破碎机应根据项目特征(型号、辊齿直径),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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