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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证券从业考试科目证券发行与承销第十二章讲义(6)

发表时间:2012/7/5 14:04: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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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第十二章讲义(6),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证券从业 资格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六节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向外商的转让

为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原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2年11月1日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转让事项进行了规定。

一、转让原则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持社会稳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应符合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和公平竞争。

(三)坚持“三公”原则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应注重吸引中长期投资,防止短期炒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二、转让范围的界定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须在如下范围内进行: (1)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2)凡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入股不得向外商转让;(3)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三、受让资格

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的外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

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2)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3)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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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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