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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础考点采分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

http://www.wangxiao.cn发表日期:2010-8-5中大网校网络课堂免费试听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
为充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基金资产被挪作他用,各国的证券投资信托法规都规定:基金都要由某一托管机构,即基金托管人来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操作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如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即基金公司)应将基金的证券、资产及现金存放于托管公司,托管公司应为基金设立独立账户,分别管理,定期检查。

(一)基金托管人的概念
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的运行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基金托管人的作用决定了它对所托管的基金承担着重要的法律及行政责任,因此,有必要对托管人的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概括地说,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相当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
我国《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我国《基金法》规定,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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