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
(4)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
(5)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未出现客户资产被挪用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情形,未因公司原因出现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
(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提交相应的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1)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
(2)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3)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
(4)内部管理制度。
(5)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6)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专项合规意见。
(7)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上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
5.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还应向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1)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2)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3)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4)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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