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管手段
(一)高管人员所在单位以及监管部门的考核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
督察长连续两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可建议公司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二)督察长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督察长应当在知悉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2.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3.高级管理人员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投资管理人员拟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
4.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5.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等。
(三)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四)暂停职务或者免除职务
四种情况:
第一: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第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第三:擅离职守。
第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能的。
第五:其他。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五)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高管人员离任,相应的机构要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六)违法违规处理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中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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