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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证券从业考试科目证券发行与承销要点解析(4)

发表时间:2012/7/24 13:57: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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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上市情况

1、发行人应披露:(1)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2)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3)股票上市的核准单位和文号。

2、发行人应披露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1)上市地点;(2)上市时间;(3)股票简称;(4)股票代码;(5)总股本;(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11)股票登记机构;(12)上市保荐人。

(三)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1、发行人应披露其基本情况,包括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董事会秘书,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和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况等。

2、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名称或姓名,前10名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四)股票发行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主要包括: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后每股收益。

(五)其他重要事项

发行人应披露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已发生的可能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的重大变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重大投资;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发行人住所的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变化;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六)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1、发行人应披露保荐人的有关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等。

2、发行人应披露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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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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