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市公司所属企业申请境外上市需要表决的事项
1.董事会表决的事项:境外上市是否符合证监会的规定;境外上市方案;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承诺及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
2.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董事会提案中有关所属企业境外上市方案;董事会提案中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及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
三、财务顾问的职责
所属企业申请到境外上市,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其维持持续上市地位的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参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出具相关财务顾问报告,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
四、信息披露
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上市公司应当在下述事件发生后次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所属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境外上市申请获得受理。
第三,所属企业获准境外发行上市。
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境内投资者披露所属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披露的任何可能引起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重大事项中就所属企业业务发展情况予以说明。
五、监督管理
上市公司所属企业申请到境外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并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申请实施行政许可,并比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对财务顾问执业情况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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