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五】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一、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包括: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场所和设施。
(3)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4)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6)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7)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等。
二、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权力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保留证券交易所的上述职能之外,还授予证券交易所以下监管权力:
(1)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对证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
(3)上市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
(4)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考点六】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根据2011年6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1)制定证券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2)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注册。
(3)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岗位专业人员的资质测试或胜任能力考试。
(4)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进行登记备案工作。
(5)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
根据2011年6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职责:
(1)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实施诚信引导与激励,开展行业诚信教育,督促和检查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
(2)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
(3)推动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组织制作投资者教育产品,普及证券知识。
(4)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引。
(5)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
(6)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考点七】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自律管理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具体而言,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第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第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履行以下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如为证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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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原茶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