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
(一)对证券发行及上市的监管
1.证券发行核准制
推行核准制的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证券发行监管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中心,完善“事前问责、依法披露和事后追究”的监管制度,增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加大对证券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2.证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公开制度
(1)证券发行信息的公开。
(2)证券上市信息的公开。
(3)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4)信息披露的虚假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都需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期间分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两个阶段,各个阶段都有明确的保荐期限。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向监管部门推荐企业上市前,要对企业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诺。
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除进行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证券监管机构还将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
(二)对交易市场的监管
1.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公开制度
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
操纵市场是指某一组织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包括: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数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包括事前监管与事后处理。事前监管是指在发生操纵行为前,证券管理机构采取必要手段以防止损害发生。
事后处理是指证券管理机构对市场操纵行为者的处理及操纵者对受损当事人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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